九江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综合效益,根据九江学院实验室建设及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采取项目管理形式。各二级学院(部门)结合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实验教学需要,认真进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学校按照“统筹规划、集中投资、重点建设、资源共享”的方针进行建设。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以实验中心、教务处、财务处、科研处、学位学科办及相关二级学院(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实验室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实验室建设工作的组织、监督、协调、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实验中心。办公室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专家论证、项目实施、验收及效益评估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二级学院(部门)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组主要成员承担项目建设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主要由实验室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立项申报、项目审批、项目实施、验收及效益评估等环节组成。
第二章 立项申报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各专业教学计划,制定详细的实验室建设立项规划,并根据所制定的实验室建设立项规划,组织专家组(或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对拟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对拟申报项目各二级学院(部门)应组织相关实验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在广泛开展调研工作的基础上,详细论证拟购置设备品牌规格、技术指标参数、配备数量、预算价格、参考厂商及实验室改(扩)建方案,拟申报项目中如包含单价或成套装置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设备,需填写《九江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在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中填报《九江学院实验室建设立项申报书》(大型设备还须附《九江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并从系统中打印纸质版《九江学院实验室建设立项申报书》及《九江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报至实验中心。
第七条 为获取更多的财政支持,各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我校对上级部门的实验室建设申报工作。各相关二级学院(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有关申报文件要求,认真填写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报书,并按时报至实验中心。实验中心组织对各二级学院(部门)提交的申报书按申报要求进行评审,筛选出相应数量的上报项目。项目确定后,根据项目需要,可组织相关人员外出考察学习,在认真领会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组织论证材料和填表,力求论证严密、科学合理,确保申报项目能得到上级部门的财政支持。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学校由实验中心牵头,组建由教务处、科研处、学位学科办、文科综合类及理工农医类学院等部门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组成的项目论证校内评审专家库,年度项目论证校内评审专家组从项目论证校内评审专家库中随机产生,评审专家组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招生规模、学科专业设置、教学计划以及实验场地、资金、实验技术人员配备情况等因素,对各二级学院(部门)呈报的立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实验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学校分管实验室工作校领导审核,并呈校长办公会及校党委会审批通过。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评价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经立项审批通过后,各二级学院(部门)根据学校确定的立项建设项目,将相应项目招标采购等项目实施材料交至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并配合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的招标采购、合同签订、组织供货、到货安装调试、验收、审计、付款等项目实施有关工作,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应与项目立项申报书内容一致,一般不得更改。如确需更改,项目单位应进行认真深入地论证,并提交详细的变更方案和充分的变更论证报告,经校实验中心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设备在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后,项目单位自行填写《九江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由国资处、实验中心会同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设备验收;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进行项目设备验收。主要验收内容包括设备到位情况,任务是否按要求完成,设备安装、调试、运行是否符合立项、招标采购及合同条款要求等。
第十三条 项目所有设备全部建成后一年内,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需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全面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以及工作成绩和存在问题,并填写《九江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自评报告书》。
第十四条 实验中心会同有关专家对已经完成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和效益评估。效益评估时间安排在项目运行一年以后,学校组织成立项目评定验收专家组,按照《九江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效益评估评分表》对项目的投资效益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和投资效益的评估情况,将作为对该实验室后续投资建设的主要依据。对完成较好、达到预期效果、投资效益高的项目,在后续投资时可重点考虑;对完成较差、设备利用率不高甚至长时间闲置、无明显投资效益的项目,不再投资建设,并追究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预算与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应严格遵守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为保证保质保量地完成我校的实验室建设任务,学校每年安排10万元的预算资金用于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论证调研、评审验收等开支,年度预算结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度按要求继续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九江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报书
附件2:九江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书
附件3:九江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自评报告书
附件4:九江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效益评估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