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院字〔2019〕143号
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现将《九江学院关于教授、副教授为本科学生上课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 江 学 院
2019年10月11日
九江学院关于教授、副教授为本科学生
上课的规定(试行)
为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 号)、《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和《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是教育部的一项明确要求,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突出本科教学中心地位,提高学校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是教授、副教授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教学工作是教授、副教授考核的首要内容。
二、本规定中的本科学生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和本科留学生,不包括成人教育本科生及研究生等;所授课程是指学校本科生培养方案中的理论课程或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不包括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各类见习、毕业实习、知识讲座等集中性教学环节。
三、受聘在我校专任教师岗位的教授、副教授,每年(临床学院/附属医院为每两年)必须独立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不少于32课时)。对于承担行政工作但受聘教授、副教授岗位的教师,也应按本规定承担本科教学任务。各教学单位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优先保证教授、副教授的本科教学任务。本科教学工作量较少的二级学院,可采取开设选修课等方式,保证每位教授、副教授每年都能为本科生授课。
四、鼓励各教学单位实施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教授、副教授负责制。鼓励教授、副教授把最新科研成果融入本科课堂教学,将科研资源转化为本科教学资源。
五、确有特殊原因(如出国、进修、挂职、健康问题等),在一年内(临床学院/附属医院为两年)无法为本科学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须事先向所属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后报教务处和组织人事部审批,经分管校长批准。
六、实行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情况发布制度,各教学单位应在每学期末将本单位聘任的教授、副教授(含教学业务隶属本单位行政人员)为本科生上课情况和下一学期拟开课情况报组织人事部和教务处备案。学校每年6月向全校发布教授、副教授本科生授课情况。
七、学校将各教学单位落实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规定的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内容。将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作为教师职称晋升、岗位晋级、岗位聘任、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等工作的必要条件,并实施“一票否决制”。一年内(临床学院/附属医院为两年内)无故未按本规定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扣发其30%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底一次性结算。连续两年(临床学院/附属医院为三年)无故未按本规定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不再聘任其教授、副教授岗位。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以往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九江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