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培养人才的总体蓝图,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学校教学思想和教学理念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学校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和整体思路,是学校组织一切教学活动和从事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其修订和调整应当非常慎重。
第二条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高等学校需要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方案也应当适时进行修订和调整,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和调整是一项非常重要而严肃的工作,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一般包括两种形式:
第一,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由于高等教育形势和社会需求的发展变化,学校在不同时期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必然要进行适时的调整,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必然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培养方案执行一段时期以后,学校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对全校所有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系统的修订,一般每3~5年进行1次。
第二,人才培养方案的微调。是指二级学院在具体执行培养方案过程中,发现个别课程的学时、学分、实践环节、学期安排等设置不合理,或者由于专业领域内新技术、新知识的增加、教学条件的变化、学生接受能力的变化等原因,需要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及时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以保证教学质量。人才培养方案的微调一般包括每年一次的调整和执行中的微调。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在进行人才培养方案全面修订工作之前,学校成立以主管教学副校长为组长,教务处处长、实验中心主任、各学院院长为成员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和办公室,专家组由校学术委员会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校“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的组织协调,包括制定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定工作方案和工作日程,审核论证各学院制订的初步方案,并最终定稿。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的主体是二级学院,各学院应当成立“院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组”,由院长任组长,相关行业专家、教授为成员,具体负责本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
第三章 全面修订的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在教学管理过程中,教务处要准确把握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形势,了解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掌握现行培养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在充分调研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向学校提出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全面修订的工作计划。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全面修订工作计划经学校批准之后,在校“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进一步对国内外高水平院校和用人单位进行广泛调研,了解社会需求,借鉴其他学校先进经验,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形成我校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在征求校学术委员会、各教学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形成《九江学院关于修订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校“领导小组”根据已批准的《指导意见》,确定具体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方案,包括修订工作日程及对各学院的具体要求,发至各学院开展修订工作。
修订工作一般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对覆盖专业面较大的公共、学科基础课程改革和设置的论证工作;第二阶段,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和论证工作。
第九条 承担公共、学科基础课程教学任务的相关学院,应率先依据《指导意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我校公共、学科基础课程改革与设置初步方案,校专家组对每门课程进行深入的研讨、论证,确定全校公共、学科基础课程的设置方案。
第十条 各“院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组”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了解其他学校相同专业的课程设置情况,明确专业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我校《指导意见》和基础课程的设置方案,结合本专业的具体发展方向和社会需求,通过专题研究、讲座、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广大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理念和思想的深入讨论,认真吸纳相关行业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在广泛听取意见后形成各专业人才培养初步方案。
第十一条 教学大纲是根据培养方案制定的指导性文件,所有课程(环节)的教学大纲、实验大纲应当根据培养方案及时修订。
第十二条 各“院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组”应当就每个专业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情况向校专家组进行汇报,校专家组在对每个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深入的研讨、论证后,提出修改意见。各学院应当高度重视,要认真讨论,在充分研究后予以修改。经过几轮审核、论证、修改,最终定稿。定稿后的培养方案经“院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组”组长签字后,报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汇总、排版、印刷等后续工作。
第四章 微调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微调一般由各学院提出,各学院在教学工作中要了解专业的最新发展动态和社会的需求,掌握现行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对确有较大问题需要进行调整的,要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为出发点,保证正常教学秩序为基本条件,提出调整意见并填写《九江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报实验中心和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涉及其他授课单位的,还需授课单位签署意见。
涉及到课程内容的调整,应当附调整后的课程教学大纲。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九江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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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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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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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类型 |
课程名称 |
课程代码 |
学分 |
学时 |
实践 学时 |
周 课时 |
开课 学期 |
授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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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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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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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 课程 |
原课程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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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 课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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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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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学分、总学时 |
调整前该专业总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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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该专业总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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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前该专业课内总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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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该专业课内总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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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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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授课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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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中心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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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校长审批意见: 主管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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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一份。